提升學歷,有助積分落戶,杭州積分落戶細則
關于公開征求《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辦法》意見的通知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6】96號)精神,杭州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相關部門,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辦法(試行)》和《積分落戶指標體系》。
為進一步擴大社會參與,提高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1日。公示期間可將相關意見建議發送電子郵件至電子郵箱(hzsgajhzk@163.com),請在郵件主題中標明“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辦法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1日。
杭州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與人口協調發展,切實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落戶(以下簡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積分指標體系,對持有我市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非杭州市區戶籍人員進行多元評價、綜合打分。當總積分達到一定分值時,可依程序自愿申請落戶本市市區城鎮,與條件準入戶口遷移構成我市新型戶口遷移政策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住在本市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江干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行政區域內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非本市市區戶籍人員。
第四條 積分落戶堅持總量控制、自愿申請、公開公平、有序辦理的原則,按照條件受理、依次輪候辦理。
第五條 積分落戶實行年度總量控制,由市發改委會同市公安局根據當年人口發展狀況,確定當年年度積分落戶總量指標,報市政府批準后,在每年申報結束后向社會公布當年積分落戶分值。
第六條 杭州市公安局負責積分落戶政策指導、綜合協調、落戶核準及辦理入戶手續。
杭州市發改委負責信用信息審查以及依據人口發展規劃,會同市公安局制定年度積分落戶總量指標。
市流動人口辦負責牽頭積分管理信息平臺日常管理,整合各部門相關數據,最大限度實現網上流轉和網上核查。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教育局、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地稅)局、市科委、團市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內容審核,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辦理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申請積分落戶的,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持有本市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
(三)總積分達到80分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及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第八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分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扣減分等四部分12項(詳見附件),按照個人情況分項積分,計算總分。
第九條 積分落戶每年集中辦理1次。受理時間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第十條 流動人口符合規定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通過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網站按照積分指標錄入相關信息,建立積分檔案,完成預評分。預評分達到80分及以上的人員下載《杭州市積分落戶申請表》,并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在指定時間內,統一向擬落戶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
積分落戶申請落戶地原則上與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鎮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戶的親友處、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順序確定,一經確定,在落戶前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一條 積分落戶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對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不全或未達到申請條件的,當場告知。材料齊全的,出具材料收件回執,并將相關材料錄入《杭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通過系統流轉至各相關職能部門審核計分,各相關職能部門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計分工作。
第十二條 積分落戶申請受理后,評分指標內容和分值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周期內,積分不作調整。根據審核計分結果,按照積分高低對申請人進行排名,同分值的按在我市擁有住房、工作、居住年限的先后等情況確定排名,分別于每年的11月份在杭州市政府門戶網站、杭州市公安局門戶網站、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網站等途徑公示符合條件申請人員名單(同時公布當年落戶指標分值)。
第十三條 積分入戶申請人員名單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對名單中公布的人員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局書面提出異議或投訴舉報,由市公安局會同相應職能部門進行查證核實,15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情況,答復當事人并重新更正排名,逾期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由區公安分局根據市公安局最終下發的入戶名單制發《戶口準遷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獲準入戶的申請人到擬落戶地派出所領取準遷證、辦理落戶手續,《戶口準遷證》有效期40天,逾期不領取或領取后不辦理的,視作放棄入戶資格,需重新參加輪候。
第十五條 經審核獲取入戶資格的人員,其老年 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關投靠和隨遷政策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當年符合基本落戶條件,積分排名尚未進入入戶名單的,在居住證有效期內可申請繼續輪候,其核定的分值可以延續參加下一年度的申請,積分情況發生變化的,按申請時補充提交的材料重新核定分值。連續2年未申請繼續輪候的,視作主動放棄申請。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獲悉的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如發現并核實有提供虛假或者偽造材料騙取落戶資格的情況,未落戶的取消其入戶資格,已落戶的注銷其弄虛作假所落戶口,退回原籍,且5年內取消再次申請積分落戶資格并作為失信信息納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
第二十條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操作指引,確保積分落戶工作有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2年。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 | ||||
類別 | 序號 | 指標項目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負責部門 |
基 本 分 | 1 | 年齡狀況 | 1、18周歲至35周歲,30分; | 市公安局 |
2、36周歲至45周歲,20分; | ||||
3、46周歲至50周歲,10分; | ||||
2 | 文化程度 | 1、具有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學歷,75分 | 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 |
2、具有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65分 | ||||
3、具有本科學歷,50分 | ||||
4、具有大專(高職)學歷,30分 | ||||
5、具有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學歷,10分 | ||||
職稱或技能水平 | 1、具有正高級職稱,80分 | |||
2、具有副高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70分 | ||||
3、具有中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二級(技師),60分 | ||||
4、具有助理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三級(高級工)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高級),55分; | ||||
5、獲得員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四級(中級工),40分; | ||||
6、具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五級(初級工),20分。 | ||||
3 | 社會保險 | 在杭工作參保連續繳費5周年以上每滿一周年積3分,以此累積,最高不超過8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
4 | 住所情況 | 1、本人在杭自有住房(指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住宅,下同),40分; | 市住保房管局、市國土局及各區住建局 | |
2、申請人父母、配偶、子女在杭有自有住房,30分; | ||||
3、本人在杭承租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20分 | ||||
5 | 居住年限 | 在本市自有產權住房連續居住登記每滿1年積2分,最高不超過50分。 | 市公安局 | |
在本市其他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登記每滿1年積1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
導 向 分 | 6 | 原籍地區 | 1、原籍為杭州市區的,加25分 | 市公安局 |
2、現戶籍為市轄4縣(市)的,加20分; | ||||
3、原籍市轄4縣(市)的,加15分; | ||||
7 | 落戶地區 | 1、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為蕭山區,加10分 | 市公安局 | |
2、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為余杭區,加10分 | ||||
3、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為下沙經濟開發區,加10分 | ||||
4、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為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加20分 | ||||
5、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為富陽區,加20分 | ||||
附 加 分 | 8 | 投資納稅 | 1、自主創業工商注冊,業主本人在本地繳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每一萬元加1分,最多不超過10分; 2、個人近5年在本市連續累積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款每滿1000元加1分,最多不超過10分; 3、來杭投資企業被評為AA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或省級信用管理示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加5分。 | 市地稅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
9 | 獎項榮譽 | 獲得國家級綜合性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的,加40分; | 獎項榮譽授予單位 | |
獲得省級綜合性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的,30分; | ||||
獲得杭州市市級綜合性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的,加20分; | ||||
獲得本市屬區(縣、市)級綜合性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的,加10分; | ||||
10 | 社會服務 | 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每200cc積2分,最高不超過10分;參加志愿者服務每滿50小時積2分,最高不超過10分;參加政府認定的慈善單位組織的慈善捐款及“春風行動”捐款的,每千元加2分,累積不超過10分,近5年內有效。 | 市衛計委、團市委、市總工會、市民政局等部門 | |
11 | 創業創新 | 1、在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內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工作每滿1年積2分,最高不超過20分; 2、自主發明創新,被授予發明專利的,1項加5分,多人共有專利的,按第一專利權人賦分,最高不超過20分; 3、獲得科技進步獎的前五位主要完成人,按省級一等獎20分、二等獎15分、三等獎10分、市級一等獎15分、二等獎10分、三等獎5分分別賦分。 | 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 |
扣減 分 | 12 | 守法誠信 | 1、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處罰的,1次減30分; | 市公安局、市衛計委、市信用辦等部門 |
2、被收容教育的,1次減30分; | ||||
3、被強制隔離戒毒的,1次減50分; | ||||
4、存在近5年內因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或失信行為被列入國家、省信用信息平臺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失信信息,1次減10分; | ||||
5、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的,減20分 | ||||